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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者:教务处 [发表时间]:2019-05-3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

暂行办法

 

第一章    

 

第一条  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保护环境,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公安部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 学校购买、储存、使用、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,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。明确岗位责任,做到分类储存、分类运输、分类领取、安全使用。

第三条  危险化学品的范围:危险化学品系指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。

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十类:1、爆炸物品;2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;3、易燃液体:4、易燃固体;5、自燃物品;6、遇湿易燃物品;7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;8、毒害物品;9、腐蚀物品;10、放射性物品。(见附录)

 

第二章  管理体制

 

第四条  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、系(部)、实验实训中心(室)三级管理负责制。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教务处设备科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及采购供应工作;各系(部)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,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;各实验实训中心(室)在本部门主任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。保卫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

 

第五条  各部门根据教学、科研需要,单独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请计划,填写购买《危险化学品购置单》,详细写明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用途,统一由设备科办理。经逐级审批同意后,学校统一进行采购。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采购,否则校财务处不予报销,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。

第六条  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,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,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。

第七条  采购下列危险化学品需持有《危险化学品采购证》:(1)爆炸物品;(2)一级氧化剂;(3)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;(4)一级自燃品;(5)一级遇水燃烧物品;(6)一级易燃液体;(7)一级易燃固体;(8)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;(9)一级酸性腐蚀物品。

购买爆炸、剧毒、麻醉、放射性危险品,须经校保卫科、市公安局备案同意,凭市公安局核发的采购证进行购置,并严格按照物品分类暂存在设备科危险品仓库。

第八条  危险化学品的购买,要派专人负责,专车提运,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,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
第九条  碰撞、互相接触、摩擦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。车上严禁烟火,悬挂危险品标志

第十条  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;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。

第十一条  装卸危险化学品时,必须谨慎小心,轻拿轻放,严防振动、撞击、摩擦、重压、倒置和曝

第十二条  被剧毒品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、设备、工具和场地,必须及时清洗消毒。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,应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。

 

第四章  危险化学品的保管

 

第十三条  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,具有一定的化学知识,熟悉常用化学试剂的基本性能,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操作技能,严格按章办事,确保仓库安全。

第十四条  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并设专人管理。

第十五条 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,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必要的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报警装置。

第十六条  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,认真填写入库单,易燃易爆品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。

第十七条  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
第十八条  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,要每日定时通风,夏季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℃。

第十九条  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、罐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。遇木材着火的物品,如过氯酸等,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。遇水燃烧如金属钠、金属钾等,必须浸泡在煤油中,再存放在砂箱里。

第二十条  对爆炸品、剧毒品、麻醉品严格遵守双人收发,双人记帐,双人使用,双人运输,双人双锁的“五双”制度。

第二十一条  压缩气体(剧毒、易燃、腐蚀、助燃)钢瓶管理:

(一)要存放在安全地方(特制的铁柜或单独房间内);运输搬运过程中,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工作,严禁滚、撞、扔、摔。保护开关阀门,避免偶然转动;

(二)不可靠近热源,可燃、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。夏季防止烈日暴晒;

(三)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、爆炸的气瓶分开存放;

(四)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。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:盛装腐蚀性气体的,每2年检验一次;盛装一般气体的,每3年检验一次;盛装惰性气体的,每5年检验一次。气瓶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,提前进行检验;

(五)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(如氧气不少于2Kg/m2);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,充气时戴好,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,造成事故。无瓶帽的,不予充气。

第二十二条  放射性物品的管理:

(一)教务处设备科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帐,专人负责管理。各系(部)按设备科制定的帐册,统一建帐并指定专人负责;

(二)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有防辐射装置的专用仓库或铅罐内,不得与易燃、易爆、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,双人双锁管理;

(三)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,需领取卫生防疫站及市公安局发放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;

(四)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(放在同位素仓库),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,不得自行处理,以免造成环境污染;

(五)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详细记录,以备查考;

(六)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。  

第二十三条  危险品和毒麻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保管员,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管理责任,出现问题按责追究。

 

第五章  危险化学品的领发

 

第二十四条  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实训室不设二级仓库。危险化学品的领取,由专人负责,持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和实验实训室、系(部)主任核对签字的《领料单》到危险化学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,并做好详细记录。

第二十五条  领取危险化学品时,应根据实际需要领取,做到“随用随领”。预备室、实验室不得集存危险化学品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每次领用剧毒、麻醉品时,实验实训室主任必须详细填写申请表,写明剧毒物品名称,实验项目名称,实验使用量,使用日期;经系(部)主任、主管校长同意,报教务处设备科、安全保卫科备案后,方可发放。出入库必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。

第二十七条  领用剧毒品必须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和使用人同时到场签字领取。禁止在校学生作为领用人和监督人。

第二十八条  设备科定期将各实验实训室领用的剧毒、易爆炸、麻醉性及放射性物品数量及领用人员名单上报保卫科。

 

第六章 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

 

第二十九条  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,制定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,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。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,必要时,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,进行演练。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。

第三十条  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备有所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。使用前要制订应急防范措施,严格遵守有关规章。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、剧毒气体、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,严禁盲目操作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。过夜、加热、低温、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,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,严格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建立安全教育制度。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,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剧毒、麻醉性、放射性物品要有详细使用记录,记录使用日期、领用人、使用人、实验项目、领取数量、实际用量、剩余数量及存放地点等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,坚持“五双”制度。领用剧毒品前,实验实训中心(室)主任必须提出废液处理办法。领用的剧毒品立即配成溶液,用后将废液按有关规定立即处理。因故当天未使用完应保存在专用铁柜中,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各实验实训中心(室)领用的易爆、剧毒、麻醉品、放射性物品,因工作任务改变或其他原因没有用完的应及时交回设备科仓库,办理退还清帐手续。

 

第七章 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

 

第三十六条  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,妥善贮存,容器外加贴标签,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。容器密闭可靠,不破碎泄漏。各使用的实验实训中心(室)不得随意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,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,妥善处理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物质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废弃的剧毒品,应由使用的实验实训中心(室)作“无害化”处理,其处理方案须经系(部)批准,教务处、保卫科审批备案,采取严密措施,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,方可实施;无处理能力的由保卫科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,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  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危险化学品,由校保卫科、教务处设备科等有关部门按规定核销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对致病性生物废弃物,实验实训中心(室)必须在实验室先进行杀菌消毒处理,再交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。

 

第八章    

 

第四十条  学校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、污染环境等危害事故的,或擅自生产、使用、贮存、销售、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,按国务院颁布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》有关规定,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;造成严重后果的,除依有关法律、法规给与行政处罚外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在管理、使用、保管危险化学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 

第九章    

 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附录:

 

危险化学品分类

 

一、爆炸品:如 苦味酸(三硝基苯酚)、过氧化钠、叠氮酸钠、硝酸铈等。

二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 高氯酸钾、硝酸铵、高氯酸等。

三、压缩及液化气体:如 氧气、氢气、氯气等。

四、自燃物品:如 黄磷、硝化纤维等。

五、遇水燃烧物品:如 金属钾、金属钠、金属锂、金属钙等。

六、易燃液体:如 醇类、醚、汽油等。

七、易燃固体:如 红磷、硫磺等。

八、毒害品:如 氰化物、砷化物、生物碱等。

九、腐蚀性物品:如 各种强酸、强碱、液溴等。

十、放射性物品:如 铀、钍、氡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等